一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31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029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旨揭病原體之持有、保存、使用、處分或輸出入等作業,請比照RG3病原體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處理疑似旨揭傳染病病人檢體,請依循「醫學實驗室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」規定辦理;對於旨揭病原體之培養及增殖操作,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(BSL-3)以上實驗室進行;涉及病原體之動物實驗,應於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(ABSL-3)以上實驗室進行。
公告單位:環保暨安全衛生室
承辦人:黃依婷
電話:3940